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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档案利用制度
字体【 】  2025-10-10  点击:[]


规范档案的查(阅管理,合法合规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内部门或个人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查(借)阅非本单位归档档案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

第二条 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三条 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综合档案馆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校外个人查阅档案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长批准后,仅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一律不准借出;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实行收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利用学校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第七条 查阅档案文件材料,只限于查阅批准范围内的档案,未经批准查阅的文件材料,不准随意翻阅。

第八条 利用者对借到的档案案卷应妥善保管、严守机密,不得转借,翻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切勿损失,严禁涂改、勾画、批注、折卷、抽页,保持档案整洁。

第九条 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馆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 借出和归还案卷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借出或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凡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者,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外出工作和调离学校的人员,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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