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的查(借)阅管理,合法合规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内部门或个人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查(借)阅非本单位归档档案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
第二条 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三条 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综合档案馆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校外个人查阅档案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长批准后,仅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一律不准借出;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实行收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利用学校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第七条 查阅档案文件材料,只限于查阅批准范围内的档案,未经批准查阅的文件材料,不准随意翻阅。
第八条 利用者对借到的档案案卷应妥善保管、严守机密,不得转借,翻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切勿损失,严禁涂改、勾画、批注、折卷、抽页,保持档案整洁。
第九条 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馆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 借出和归还案卷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借出或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凡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者,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外出工作和调离学校的人员,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