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负责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载体档案的定密、降密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 档案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第四条 利用者借阅密级档案,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只限于在档案馆阅览室利用。
第五条 学校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档案资料时,必须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凡需提供涉密档案资料时,应以一定形式明确当事人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因资产与产权变动而转让档案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学校机密安全。
第七条 利用者必须维护档案机密的安全,不得在个人笔记本上记录档案机密,不得扩散档案机密。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或其复制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第九条 采取现代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漏。
第十条 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与范围。
第十一条 对泄露档案机密的,应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