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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科研归档材料积累与移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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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科字[1995]4号

根据国家教委第6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 [1987] 6号文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档案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积累、收集、整理、移交应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是科学研究及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科研活动的必要环节。各项目(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把这项工作贯穿科学研究的全过程。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中应归档的技术材料的积累、收集范围见附表一。

第四条 科研处是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档案积累、收集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各项目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积累、收集情况,负责已完项目的归档文件材料的验收和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工作。

各承担研究项目的系(所)应有专人管理(或兼管)这项工作,各项目人同时也是该项目应归档文件材料积累、收集、整理、移交的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国家教委、科委和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我校科研处对全校科研计划项目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任务完成(周期较长的项目在阶段任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立题、实施、总结鉴定等阶段的所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形成的先后次序整理登记,同时填写《科研档案材料积累登记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连同整理好的全部材料向科研处移交,经清查后验收,由交、接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名,其中一份由项目完成单位留存。

第七条 凡未按本办法积累、收集、整理、移交档案材料的项目,不算最后完成计划任务,不得做为成果上报奖励,项目承担者也不能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因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以及得到负结果的科研项目,也同样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积累、收集、整理、移交档案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表:科学研究中应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收集范围

青岛大学科研归档材料积累与移交暂行办法

附表一:

科学研究中应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收集范围

研究阶段

文件材料名称

积累收集起止时间

责任者

立题阶段

课题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考察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书(含工作、实验方案)、协议书、合同书、有关会议记录等

申请立题~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科研处有关人员

研究实施阶段

科学研究记录本、实(试)验原始记录,计算数据、阶段进度报告,以及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立题后~结束前的全过程

项目负责人及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总结鉴定验收阶段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鉴定材料、理论成果评审(鉴定)材料、技术成果及其说明材料、论文,专著发表(出版)件(本)、研究经费决算报告(含经费使用册)等等。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

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成果奖励申报阶段

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其审批文件材料、奖状、证书、资金发放登记表等。

申报成果奖励前后

科研处有关人员、获奖人等。

推广应用阶段

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工艺文件材料,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或市场反馈材料,经济效益核算材料。理论成果在社会各界的反映,以及被引用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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